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或者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严格保护耕地。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国家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健全市场规则, 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行维护。
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五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纠正浪费行为,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化工作。
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优先保障口粮加工。
支持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支持推广绿色、高效粮食生产技术,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加工应当服从口粮保障。
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统筹利用国内、国际的市场和资源,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条 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条 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保护和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调动粮食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国务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粮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
治理退化耕地, 国家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 (二)增设应急供应网点; (三)组织进行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 (四)征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粮食供应的其他物资;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规定; (二)未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保障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安全,减少产后损失,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
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的农业机械,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置,增施有机肥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粮食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务水平,确保可查询、可追溯,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粮食安全风险评估,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建设粮食加工原料基地、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控粮食市场: (一)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二)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 (三)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四)组织投放储备粮食; (五)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必要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
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鼓励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维护市场秩序。
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
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因地制宜推广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 粮食主产区应当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友情链接: imToken官网下载安装 | imtoken安卓下载 | imtoken wallet | imtoken冷錢包 | imToken官网 | imToken官网下载 | imToken钱包 | imToken钱包官网 | imToken下载 | imtoken官网下载 | imtoken钱包官网 | imtoken钱包下载 | imtoken安卓下载 | imtoken官方下载 | imtoken冷钱包 | imtoken下载地址 | imtoken官网地址 | imToken官方下载 | imToken下载链接 | |